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 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 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训练场地面积
车辆数 |
2—3辆 |
4—5辆 |
6—7辆 |
面积(平方米) |
1500 |
2000 |
2500 |
序号 |
车辆数 |
2—3辆 |
4—5辆 |
6—7辆 |
备注 |
1 |
车库 |
按车型确定 |
| ||
2 |
通讯室 |
15—20 |
| ||
3 |
干部办公室兼值勤宿舍 |
每人10 |
| ||
4 |
司务长室兼值勤宿舍 |
10 |
| ||
5 |
战斗员值勤宿舍 |
每人6 |
包括每人物品贮藏面积0.3 | ||
6 |
教室兼阅览室、会议室 |
40 |
55 |
70 |
|
7 |
警卫、传达室 |
10 |
| ||
8 |
卫生室 |
12—15 |
| ||
9 |
图书室 |
10—15 |
| ||
10 |
厨房 |
50人以下按50,每增加1人增加0.55 |
包括贮藏面积 | ||
11 |
餐室 |
每人0.9 |
| ||
12 |
烧水房 |
5 |
| ||
13 |
家属探亲用房 |
40 |
50 |
60 |
|
14 |
蓄电池室 |
10 |
| ||
15 |
修理间 |
12 |
15 |
20 |
包括零件贮藏面积 |
16 |
清洗室 |
8 |
10 |
12 |
|
17 |
烘干室 |
10 |
15 |
20 |
|
18 |
器材库 |
25 |
30 |
35 |
|
19 |
被服库 |
12 |
15 |
20 |
|
20 |
***贮存室 |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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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杂具间 |
12 |
15 |
20 |
|
22 |
油库 |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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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浴室、更衣 |
40 |
50 |
60 |
|
24 |
盥洗室、厕所 |
每人0.6 |
不小于40 |
第六章 训练塔
第6.0.1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
第6.0.2条 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
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
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1.0米;
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1.2米×1.8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0.65米,窗台宽为0.4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0.8米,层高为3.5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0.7米的内楼梯;
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
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