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出厂检验相关制度。要求企业有检验必备的相关辅助设备及在有效使用期范围内的化学试剂;用于检验的检测设备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每一批次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内容齐全;按检验规定保留样品,做好留样记录。
二是要求化验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召开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工作会议,要求辖区内37家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及拟获证食品企业检验人员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劳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联系网上购买复习资料和书籍,同时,指导企业进一步强化内部质量控制,严把食品生产加工最后一道防线,防止因出厂检验不过关而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三是加强巡查,强化日常监督。在对每家获证企业每年至少巡查2次的基础上,加大对辖区12家风险等级为Ⅰ、Ⅱ级的肉制品、饮料、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频次,重点检查检验化验人员是否在岗,是否持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要求企业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予以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