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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家装企业必须提供“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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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了解到,凡从事家庭装修的企业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辽宁省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对拒绝提供的,消费者可向辽宁省工商局投诉举报。

  该合同盖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监制章”。为防止一些公司采取“打折”等手段在价格上设陷阱,合同文本规定了工程总价款的主要成本构成。该合同文本规定,装修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两年;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中的10项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今后,装修公司再故意提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材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文本还规定,采用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据介绍,这种分期付款方式能有效避免装修公司半路停工、不如约履行责任的问题。

作者:彭跃东 来源:沈阳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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