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该不该没收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了某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安装起重机械违法行为。其主要违法事实是:当事人在未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资质情况下,自购钢材进行切割、焊接,制造桥式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主要构件。

  根据上述事实,县质量技监局案审会人员一致认为:当事人行为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之规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的罚款、取缔等处罚项目大家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在是否要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即对本案涉及的起重机械应否予以没收的问题上,案审人员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不没收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理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是针对专业非法制造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行为,如果不是专业制造企业,而是既制造特种设备部件,又自己将其进行安装,同时构成非法安装行为,那就可以不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由于本案当事人既有制造行为,又有安装行为,所以本案的起重机械可不没收,但要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依法没收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理由是虽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已经实施安装的,可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但这是有严格限制的。即重新安装的部件必须是由有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只有这样,安装出来的特种设备才有安全保障。由于本案当事人是在无资质情况下擅自制造起重机械,而所购置的电动葫芦等部件又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因此,这些部件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重新安装后也无法确保该起重机械能安全运行。所以,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本案不仅要取缔非法制造、安装起重机械的违法活动,而且要没收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

  请教各位同仁,本案到底该不该没收起重机械?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吴振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3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