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的《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接待日工作制度》,今后每月10日将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接待日,受理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问题,并及时交办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投诉途径,畅通投诉渠道,及时高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经市政府食安委领导同意,拟在全市范围内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接待日。为此,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了此项工作制度。
制度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每月10日为当月接待日。接待人员为市、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投诉举报接待设在市、县两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和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主要受理事项包括:解答企业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受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无证生产、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食品安全投诉;听取和收集企业、人民群众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等。
此项工作制度要求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及时交办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复。即: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要当场进行解决和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和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记录,向来访者说明原因,并及时交办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监管职能部门进行移送,并做好移送记录,由最终受理的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或其他单位协调解决的,要根据问题的内容和性质,及时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待回复后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