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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排放限值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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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山东省环保局组织编制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日前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即将施行的“标准”在标准执行时段的划分上,力求与目前实施的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2003)相衔接,便于执行。这一“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设置上,主要对GB1323-2003中一、二时段机组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进行了加严,如第一时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由GB13223-2003标准中的2100mg/m3,加严为1200mg/m3,第一时段机组烟尘排放限值由GB13223-2003标准中的300mg/m3,加严为200mg/m3。同时,针对山东省电力行业的设备和技术现况,考虑到国家将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动脱氮工程的实施,对氮氧化物给予3年左右时间,到2010年各指标值适当加严。

  按照这一“标准”的要求,山东省新、改、扩建燃煤电厂要同时建设脱硫设施,加大现有电厂燃煤机组脱硫改造的力度,限期关停淘汰落后小机组,这样预计可以实现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任务。

  山东省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量的1/10,如果继续实施目前的国家排放标准,无法满足全省环境管理的要求。

作者:周雁凌 王青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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