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中标认证中心和美国环保署能源之星在北京正式签署协调互认谅解备忘录。这是美国环保署第一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节能产品认证协调互认谅解备忘录,表明了中国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已经得到了国际同行的认可,也标志着双方的合作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据介绍,在该谅解备忘录的框架下,双方将选择技术成熟、有良好节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产品,在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的协调和节能产品认证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两方面进行合作,以期实现双方节能产品认证结果的全面协调互认。双方还计划在今年5月就具体的实施计划达成共识,将谅解备忘录落到实处。
能源之星是由美国环保署和美国能源部共同推广实施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近年来,美国政府高度重视认证在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推广普及节能产品、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例如,能源之星认证项目的运行经费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仅2007年批准的财政拨款总额就达5530万美元。同时,美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将自愿性的能源之星认证工作变相地变为强制性认证。
在美国的《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的耗能产品必须是能源之星认证或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节能产品,凡涉及到用能产品的服务采购,包括公共建筑的设计、建造、改建或维修,供应商必须提供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产品。而且,利用现金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手段,刺激普通消费者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
到目前为止,能源之星已经启动了空调、冰箱、荧光灯、计算机等共计58类终端耗能产品的节能认证,1600多家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已成为能源之星的合作伙伴,2.8万种不同型号的终端用能产品获得了能源之星认证标志,每年销售能源之星认证产品高达10亿件,能源之星已成为普通大众购买耗能产品的重要依据。据估算,2003年能源之星认证的产品节约的电力相当于2000万家庭用电,温室气体减排量相当于1800万辆汽车尾气排放量。
随着认证工作的不断深入,能源之星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目前加拿大、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地区被美国环保署授权开展能源之星认证工作,可以使用能源之星认证标志对产品进行节能认证。
中标认证中心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各国际性组织和机构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探讨节能产品认证的国际协调互认、推动和发展我国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早在2000年,中标认证中心与美国环保署便已启动合作,探讨中美节能产品认证协调互认问题。2004年,经过充分沟通与研究,中美双方选择外部电源适配器为试点,制定了协调一致的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同时启动了“节字标志”和“能源之星”认证,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协调互认进行了有益尝试。2006年双方同意将签署协调互认谅解备忘录提到议事日程,并得到了中美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到目前为止,中标认证中心已先后启动了50余种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设备、视听产品、照明产品、机械产品、燃气产品、建筑产品、电力设备等,有近500余家国内外一流大型企业的部分产品通过了中标认证中心的“节字标志”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得到了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认可,国家质检总局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的评选工作已正式将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作为一项加分的条件;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应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其中节能清单是依据中标认证中心的“节字标志”的认证结果进行编制的。
此次签署协调互认谅解备忘录,双方计划选择市场普及率高、技术成熟、有良好节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几种产品,如办公设备、视听产品、照明设备等进行节能认证协调互认可行性的研究,开发协调一致的节能认证用技术规范,并选择适当的产品进行认证实施过程的协调互认,最终实现企业一次申请,得到两个认证标志。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机构与美国环保署签署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协调互认谅解备忘录。专家指出,该备忘录的签署,是双方在能源效率领域,特别是节能产品认证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能有效地加强双边交流、扩大互利合作,也表明了中国在能源效率领域的国际地位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