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