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科技标准司召开国家环境噪声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研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体系调整问题。科技标准司副司长罗毅出席会议,并就国家噪声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贯彻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要求。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承担相关国家噪声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单位和标准处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科技标准司结合最近总局给北京市环保局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的内容,介绍了总局有关部门就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和铁路附近地区适用国家环保标准问题的协调情况,以及总局对上述问题的意见。同时强调,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中,判定是否存在噪声污染应适用国家噪声排放标准而不是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各个标准承担单位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噪声环保标准的意见,设置或调整标准体系,尽快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