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松山区质监分局在对一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产品执行的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按规定应处以罚款。但质监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是刚刚建成投产,属于首次违规,因此并没有罚款,只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这是松山区质监分局为切实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推行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首违免罚告诫制”。对企业首次违犯包括“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等5项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违法违章的行为,原则上以告诫为主,责令限期改正,免于行政处罚。由质监执法人员向相对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潜在的危害性、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和相关的质监执法建议,并提供相关法规宣传资料给行政相对人学习。这是松山区质监分局执法工作中的一项新举措,该制度已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推行“首违免罚告诫制”的同时,松山区质监分局也表示,不罚不等于不管,该局会认真做好“首违”记录,在告诫后,如果其不及时整改或再发生违法行为就要进行处罚,以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生产。(松山区质监分局 于婷 孙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