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动态监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鼓励使用低残留农业投入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3月1日起,《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将从农产品源头、生产环节、包装和标识等方面全程严管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安全。
该《条例》强调了政府的管理职责,理顺了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各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为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条例》规定,在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污水灌溉区、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农产品主产区等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进行重点监测。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评价,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设立明显标识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产品种类等内容。
《条例》强化了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禁用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做了明确规定。如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微生物肥、可降解农用薄膜等高效、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禁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条例》还提出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准出名录包括农产品种类和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类型以及实施时间等,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要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将其运出产地。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此外,明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单位的专用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其销售的获得“三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进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