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一直不够完善,而这种窘局有望在2012年得到改善。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会与有关部门在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据悉,一旦汽车召回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汽车消费者今后将有法可依。根据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