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1日宣布召回20万块笔记本电池、博士伦6日宣布召回隐形眼镜护理液、索芙特公司12日发表声明召回部分未到期却变质面霜……“召回”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频繁出现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
然而,一些知名笔记本厂商在全球召回问题笔记本的同时,却对我国的消费者推出所谓的“自愿更换”计划,造成对消费者财产和人身的严重损害,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广泛关注。
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家不一样的是,我国还没有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
北京市消协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只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笼统。张明秘书长认为,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可能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都应该予以召回。
北京市律协
召回制度能防患于未然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其他类别的产品则没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邱律师认为,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或由国家强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显而易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