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成为其中的一大亮点。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科委副主任何志敏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要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制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行为,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何志敏说,企业所得税法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十分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主体的培育,从而将极大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如能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将从现行的以高新区企业为主转向对全部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普惠,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率的优惠政策,这对于保持我国对外招商引资优势,调整外资企业结构,加大外资企业的研发投入以及实现研发的本土化,最终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何志敏进一步分析认为,现行的由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主要是依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企业研发投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等进行认定,但却存在认定范围过严、未考虑地区和产业差异、多头主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何志敏表示,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应一起深入研究,尽快出台新的全国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为此,他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建立科学规范、公正合理的认定指标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并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体系,但不能过多,最好能从统计渠道获取或便于进行财务审核,尽量避免企业自报数据,确保操作的严肃性和简便性。
二、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何志敏说,现行的认定办法仅覆盖高新技术产品制造企业,而已转制的科研院所、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转化的技术型企业、以高新技术应用为主要经营手段的高端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各类高新技术服务机构等却难以享受到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明显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脱节。因此,新的认定办法应以“是否拥有高新技术及其应用效果”为主要依据,覆盖高新技术研发、转化、应用和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各个环节。
三、制定最低量化标准。对于能够量化的指标,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人员占员工比例等,必须制订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以维护国家权益和规范地方行为。
四、实行产业和地区差异化政策。考虑到不同产业和地区的客观存在,以及国家整体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制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比例等量化指标时,应该根据产业的特征和不同地区的实际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值。比如对西部地区,就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研发人员比例、研发投入比例等量化指标的要求。
五、规范认定程序,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如果不能建立严格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监管制度,就有可能出现虚假骗税、权力寻租等违法和腐败行为。因此,必须建立严格认定操作程序,采用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审计、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等措施,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对于以各种非法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要及时严惩,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六、做好已认定企业的过渡安排。新的认定办法实施后,对前期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是必要的,以保证标准的统一,但也要做好过渡性安排,减少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