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外界意见。
据了解,《意见稿》是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是汽车召回管理条例的“升级”版本,是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责任、程序等都将更清晰明确。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而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此外,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如果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