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报》日前刊登了越南政府01/2012/TT-BTC号通知,2012年2月15日起将执行新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检疫规定。
新规对进口、出口、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货物,过境、转口、中转的货物,非贸易进出口的货物,边境居民易货贸易的货物的通关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货主和职能部门分别要求:
货主责任:货主须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和本通知规定的货物通关手续;需接受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货主有责任对需移送海关监管地点以外的检疫场所的货物保持原貌,以满足检疫要求;向海关出示出具检疫证明以便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职能部门责任:海关部门有责任跟踪在等候检疫结果期间交给货主带回的货物档案;提交检疫证明期限的前5天,海关部门应书面通知货主提交为完成通关手续所需的检疫证明;如货主违反提交检疫证明的有关规定或货物不符合检疫要求,海关部门应根据规定做出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关注新规中的变化,遵守法规规定,密切保持与进口方的沟通联系,在货物检疫通关过程中主动准备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