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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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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4922.1—2001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从GB 14922—1994《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监测等级(啮齿类和兔类)》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标准。

  本标准对实验动物等级进行了重新设定,与微生物学等级对应,将实验小鼠和大鼠的寄生虫学等级分为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SPF)和无菌级,取消了普通级。豚鼠、地鼠、兔仍保留四级。犬和猴分为普通级和SPF两级。相应增加了犬和猴的寄生虫学监测项目。

  本标准对取样数量作了重新规定。根据生产繁殖单元大小决定取样数量,改变了过去按动物等级取样的做法。兔、犬、猴等较大动物可以活体采样,不必处死动物,因此取样数量也没有减少。

  本标准对必须检测和必要时检测作了限定性说明:“必须检测项目:是指在进行实验动物质量评价时必须检测的项目。必要时检测项目上:是指从国处引进实验动物时,怀疑有本病流行时、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时必须检测的项目”。

  除少数特殊的寄生虫定名到种外,对其他要求排除的寄生虫,采用“体外寄生虫”、“全部蠕虫”、“鞭毛虫”等笼统的名称。减少了具体的项目,避免了“挂一漏万“,节省了检测时定种的时间,但又能确保实验动物的寄生虫学质量。

  本标准及其相关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4924—199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振业、李冠民、刘兆铭、诸欣平。
  本标准于1994年1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922.1—2001
  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 代替GB 14922—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寄生虫学的等级及监测,包括:实验动物寄生虫学的等级分类、检测顺序、检测要求、检测规则、结果判定和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鼠、豚鼠、兔、犬、猴和清洁级及以上小鼠、大鼠。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T18448.1~18448.10—2001 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检测方法

  3 实验动物寄生虫学等级

  3.1 普通级动物
  不携带所规定的人兽共患寄生虫。
  3.2 清洁动物
  除普通动物应排除的寄生虫外,不携带对动物危害大和对科学研究干扰大的寄生虫。
  3.3 无特定病原体动物
  除普通动物、清洁动物应排除寄生虫外,不携带主要潜在感染或条件致病和对科学实验干扰大的寄生虫。
  3.4 无莌动物
  无可检出的一切生命体。

  4 检测要求

  4.1 外观指标
  动物应外观健康,无异常。
  4.2 寄生虫学指标
  寄生虫学指标见表1、表2、和表3。
  表1 小鼠和大鼠寄生虫学检测指标
  表2 豚鼠、地鼠和兔寄生虫学检测指标
  表3 犬和猴寄生虫学检测指标

  5 检测程序
6 检验方法
  按GB /T18448.1~18448.10—2001中的规定分项进行。
  7 检测规则
  7.1检测频率
  7.1.1 普通动物:每三个月至少检测动物一次;
  7.1.2 清洁动物:每三个月至少检测动物一次;
  7.1.3 无特定病原体动物:每三个月至少检测动物一次;
  7.1.4 无菌动物:每年至少检测动物一次。每2~4周检测一次动物粪便标本。
  7.2 取样要求
  7.2.1 选择成年动物用于检测。
  7.2.2 取样数量:每个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和兔生产繁殖单元以及每个犬、猴生产繁殖群体,根据动物多少,取样数量见表4。
  表4 实验动物不同生产繁殖单元取样数量 7.3 取样、送检
  7.3.1 应在每一生产繁殖单元的不同方位(如四角和中央)选取动物。
  7.3.2 动物送检容器应按动物级别要求编号和标记,包装好,安全送达检测实验室,并附送检单,写明送检动物的品种品系、级别、数量和检测项目。
  7.3.3 无特殊要求时,兔、犬和猴的活体取样,可在生产繁殖单元进行。
  7.4 检测项目的分类
  7.4.1 必须检测项目:是指在进行实验动物质量评价时必须检测的项目。
  7.4.2 必要时检测项目:是指从国外引进实验动物时、怀疑有本病流行时、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时必须检测的项目。
  7.5 结果判定
  在检测的各等级动物中,如有一只动物的一项指标不符合该等级标准要求,则判为不符合该等级标准。
  8 报告
  报告应包括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项内容。
作者:佚名 来源:实验动物研究所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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