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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质监局公布2006年打假维权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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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的2006年,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突出从源头抓质量,加大了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产品的查处力度,全年立案查处制假售假违法案件立案687起,涉案货值1506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4.5万元。在查办的各类案件中,既有坑农害农的假化肥案,又有关系民生的医用计量器具案,既有以次充好的小麦粉案,又有伪造生产日期的儿童食品案,既有屡禁不止的土炼油案,又有死灰复燃的地条钢案。在2007年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即,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2006年,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打假维权十大案件,旨在震慑制假售假不法分子,唤醒全民质量意识。

  一、新疆农达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06年3月21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新疆昌化专用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库房内放置93袋(每袋50公斤)标注美国施福特国际农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新疆农达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总代理,灌装商为临沂市五丰肥料有限公司的有机-无机复混肥,同时发现该库房内放置标注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949袋(每袋40公斤)的复混肥料,在另一库房内查获成品有机-无机复混肥89.05吨,经委托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以上肥料分别抽样检验,均不符合标准值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5.435万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昌吉州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有机-无机复混肥93.7吨、处以该批产品总货值一倍的罚款5435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州锐源通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工业甲醛案

  2006年6月20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昌吉州锐源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工业甲醛。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共生产甲醛13吨,已销售13吨,货值11700元,违法所得26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规定,昌吉州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工业甲醛、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等值罚款117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昌吉市同心源铝塑门窗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PVC塑料窗案

  2006年5月9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昌吉市同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心源铝塑门窗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PVC塑料窗,现场查获已生产的成品PVC塑料窗60樘。经查实,该厂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擅自生产PVC塑料窗60樘计322.56平方米,货值67737.6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规定,昌吉州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PVC塑料窗60樘计322.56平方米、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67737.6元等值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昌吉市中海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中纤板案

  2006年4月29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昌吉市中海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中纤板,现场查获待售的规格为1.22×2.44米的成品中纤板2040张。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共无证生产中纤板2140张,其中100张已销售,销售价为25元/张,成本价为22元/张,货值金额5350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十五条规定,昌吉州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中纤板、没收违法生产的中纤板2040张、处该批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3500元等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玛纳斯县北五岔镇大漠棉绒加工厂未按照国家标准加工棉花案

  2006年4月10日,玛纳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北五岔镇大漠棉绒加工厂收购加工的棉花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未按国家标准分拣和排除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它有害物质,未按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分级进行包装和标注标识,现场有加工好的棉花945包,玛纳斯县北五岔镇大漠棉绒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玛纳斯县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昌吉市宏鹏铸造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地条钢案

  2006年6月7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执法人员对榆树沟镇工业区王炎经营的昌吉市宏鹏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废旧钢铁压块0.15吨,350公斤中频炉2台,地条钢模具24根(2.06吨)及生产的地条钢164钢根(4.18吨)。经调查确认,王炎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6年6月6日开始用废旧钢铁压块直接放入两台中频炉中溶化,倒入模具成型后生产出地条钢,已生产地条钢164根,共计4.18吨,生产地条钢成本价1800元/吨,销售价2900元/吨,货值12122元。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五十一条、六十一条规定,昌吉州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没收违法生产的地条钢164根(4.18吨)、生产地条钢原料废旧钢铁0.15吨、模具24根2.06吨、中频炉2台;并处违法生产地条钢货值12122元等值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昌吉市盛源化工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土炼油案

  2006年3月13日,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昌吉市滨湖乡镇政府附近有人生产土炼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执法检查时发现,盛源化工厂正在以落地油、废油为原料,使用5套地埋式加热罐、沉淀冷凝设施生产燃料油,现场查获已生产出的燃料油37500公斤。经调查核实,该厂2005年6月底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昌吉市环保局责令停产,2006年3月3日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未果的情况下,又开始以落地油、废油为原料生产燃料油,至查处时共生产出燃料油37500公斤,货值金额为131250元。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五十一条规定,昌吉州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土炼油、没收违法生产的土炼油37500公斤、处违法生产的土炼油货值50%的罚款65625元的行政处罚。

  八、昌吉市兴盛面粉厂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小麦粉案。

  2006年9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昌吉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前往昌吉市兴盛面粉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将从伊犁购进的“天佳”牌标准小麦粉倒换包装变成本厂生产的“帅乐”牌特一小麦粉。现场查获已倒装的“天佳”面粉空袋1200条。经查实,该厂从伊犁以33元/袋的低价购进标准面粉,运到昌吉后倒换本厂的包装袋,以4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自8月以来,共从伊犁购进28吨标准面粉(85面粉)。已销售倒换包装的面粉23吨,违法销售收入4万余元,涉案货值10000元。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昌吉市质监局依法作出了停止生产以次充好小麦粉的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小麦粉货值一倍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木垒县油神庙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案

  2006年3月24日,一驾驶员向木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他所驾驶的小汽车在木垒县油神庙加油站加了50元的90#车用无铅汽油,行驶了几百米就自动熄火,再也无法启动,拖到修理厂发现所加汽油一半是水,经清洗修理重新换加了汽油后可正常启动。另一驾驶员也反映前一天晚上在同一加油站加了100元的90#汽油,车还没驶出加油站就熄火了,拖到修理厂后发现,所加汽油全部是水,清洗换加汽油后能正常启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赶往该加油站进行调查,经查实该批汽油是2006年3月23日下午从乌市石化购进,共购进17.42吨,货值86873.54元,已售出31公斤,获违法所得23.25元,现存16.98吨。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木垒县质监局对该加油站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0#车用无铅汽油、没收违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90#车用无铅汽油16.98吨、并处货值金额20%罚款17374.71元、没收违法所得23.25元的行政处罚。

  十、玛纳斯县联亿通讯销售涉嫌伪造进网许可标志手机案

  2006年11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玛纳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镇联亿通讯店销售的手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王某销售的16部手机涉嫌质量问题,经中国电信设备进网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属于伪造,货值金额17679元。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玛纳斯县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16部手机、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新质信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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