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新疆5806次列车倾翻事件善后工作人员已撤离。据遇难乘客的家属介绍,铁路方面最终向死者家属支付20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此外,乌铁路局以职工个人捐资形式再次补助人民币5000元。(中国新闻网3月5日)
值得评说的是,报道中有一句“至此,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金额,已由1994年铁路部门出台的赔偿金额上限为4万元突破至20.5万元。”且不说由铁路职工捐资的5000元不能算作赔偿,仅拿铁道部的部门文件说事就很让人郁闷:一条人命只值20万元,这还是“突破”了“上限”的结果,死者家属还得感恩不尽。
这让我想起了前不久青岛一十岁女孩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按上世纪70年代的规定,最高赔偿300元,出于人道,最终答应赔偿600元。一条人命在一些人眼里,连他家养的京巴狗都不值,可人家亦有依据,铁道部就是这样规定的!
一纸部门文件凭什么规定“路”外人?可几十年了就是这么“规定”着,你不服也不行,打官司同样离不开铁路的手掌心,人家自己就有法院,“法律”就是铁路的规定,何况,铁路法院这个“儿子”敢不听铁路“老子”的?
乌铁列车倾翻事件之所以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实在是这件事影响太大了,死者太无辜了,按铁路规定赔偿难以交待公众,假使列车没有倾翻,只是甩出几个人,铁路能如此“开恩”?如果铁路坚持按自己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如果稍梢突破这个规定,死者家属有什么办法呢?可见,部门规定的自由裁量度是很大的。依笔者愚见,此次赔偿20万元,大约是借鉴了煤矿死一人赔20万的标准。可煤矿死一人赔20万也不是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年来约定俗成,被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并没有多少科学性、合理性和借鉴性。
生产和公共安全死亡事故中,死亡者的赔偿标准应该由国家立法制定,不能一个部门一个标准,或者根本没有标准。过去,我们谴责交通事故城乡同命不同价,现在,由部门规定的同命不同价,更是令人感到对生命的漠视,对人权的漠视,这种垄断地位下维护部门利益的规定,是很不公平很不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