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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执行的真空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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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2007年7月1日,是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对轻型汽车实施国Ⅲ排放的日子。然而,在这即将到来的新标准前,不少轻型车企业却抱着消极的态度。

  “现在机动车的国Ⅱ排放标准在许多地方都未落实到位,国Ⅲ排放标准能按时有效执行吗?” 企业提出的这一疑问显然与消极因素有直接的关系。

  2006年1月1日,作为一项环保措施,停止销售所有国Ⅰ排放机动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执行。但当遵守规则的企业在亮起的“红灯”前止步时,却莫名其妙地发现不少地方,国Ⅰ排放的车仍在“畅行”市场。

  “一年多了,国家环保总局的‘令牌’在不少地方并没有产生应有的效力。我们企业老实,早就停止了国Ⅰ客车的生产。但国Ⅰ客车的令行不止,使我们在一些地区的二三级市场销售受到了很大影响。这次我们可要看看再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客车企业销售老总无奈地说。

  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国Ⅰ排放的车还在山西、河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等地的二三级市场肆扰。

  在重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车主透露,当地私下销售的国Ⅰ汽车一般都是当地企业生产的,外地厂家生产的汽车如果不能达到国Ⅱ排放标准,在重庆是不能上牌的。而在河北,记者发现,不少客车企业在玩“偷梁换柱”的概念,实则国Ⅰ排放的客车,却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中的国Ⅱ排放客车上牌照。

  更有企业的销售人员向记者反映,在四川和贵州不少地方的车管所,仍有许多国Ⅰ排放的汽车产品赫然列在上牌照的“目录光盘”中。在这些地区进行国Ⅰ排放汽车的买卖,显然不存障碍。

  既然“标准”出来了,理应有政府部门监管。可当本报记者致电有关部门,希望听到解决的声音时,地方环保局和车管所几乎没人能给予明确答复。“这个事归交管局管”、“交管所只看车的型号是否与《公告》相符”、“此事不归我们管”等等回答似乎成了通用语言。

  不少企业人士这样对记者说:“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建立一个有法可依、令行禁止、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那么越老实的企业越吃亏。明摆着,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的汽车,除了在尾气排放上存在差异,在使用性能上并没有什么太大差别。可5000~10000元的差价,却能在二三级市场难倒“英雄汉”。更何况国Ⅲ与国Ⅱ排放的汽车差价更大。

  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但接待记者的人士无奈地说:“除了地方政府对汽车尾气排放有要求外,一般地方环保机构不承担对市场销售车辆进行污染监控的职能。而目前发改委的《公告》又与环保总局的‘环保目录’对不上,所以在‘标准’执行中很容易打折扣。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又对汽车的污染没有具体的执行条例,所以在执行中存在困难。不过,从去年下半年,我们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对汽车企业进行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就是希望得到企业和社会的重视。”

  记者又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希望听听他们的说法。这位负责人说:“对于这种现象,我们也有所了解。去年7月1日,我们已将不符合国Ⅱ排放标准的产品从《公告》中撤出。但‘标准’的执行在时间和空间的概念上会有滞后期,中国地域广阔,社会结构复杂,这就造成了在销售领域禁止销售和执行日期上的不对应。当然,我们也了解到,一些企业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还在生产违规产品。对此,一经核实,我们将从《公告》中取消这些企业的产品资格。”

  政府主管部门的答案我们听到了,但不管怎样,如果此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长期下去,受损的必然是社会,还有诚信、遵守规则的企业,而获利的却是应该被淘汰的企业。这恐怕不是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初衷。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汽车报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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