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议通过电梯安全监管办法
明确使用单位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近日,天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电梯、锅炉、管道、吊车、压力容器等设施的安全监管,纳入法制化监管轨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了解,《办法》共分39条。首先明确了质监部门作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其次也对安全生产、建设交通等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的职责,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监管工作。
在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职责方面。《办法》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即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其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与此相对应的,《办法》第14条至第20条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日常运行中的职责,包括常规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故障排查、事故应急处置、配置电梯司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以及电梯投入使用、停用和报废登记等相关规定。
针对目前居民住宅、特别是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办法》不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同时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管理项目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以保证该资料的完整、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监管的连贯性。对于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又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居民委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进行管理。对于备受关注的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问题,《办法》明确了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对于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明确了质监部门在依法对电梯进行安全监察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责令使用单位予以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对于接到严重隐患报告后的应急处理,质监部门必须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通过现场安全监察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可以做出停止使用的指令,或者做出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决定。
在处罚方面,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办法》没有重复规定,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对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电梯司机、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安排检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要求操作等行为设定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