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所幼儿园因被查出食堂冰箱内存放一瓶过期调味酱,被卫生局罚款4000元。幼儿园遂以处罚畸重为由起诉区卫生局撤销处罚。园方称,执法人员故意加重处罚,是为胁迫园方满足执法人员违规入托幼儿的目的。(据《京华时报》)
一张“调味酱罚单”引发的处理轻重之争,因着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看来暂时难作“依法式”的盖棺定论。不过,这倒也为坊间自发的闲言碎语,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议论空间。譬如,看过报道后,笔者就觉得,“调味酱罚单”也许比那瓶过期的调味酱,更加让人感到五味杂陈。
一瓶存放在食堂冰箱里的过期调味酱,该不该施以罚款4000元的“畸重处罚”?站在受罚的那家幼儿园的立场,自然可能要觉得委屈多多、颇不公平。但照开出罚单的卫生局方面来看,检查适逢当地“两会”召开前夕,何况“重罚”的不止这一家幼儿园,人家“一盒过期牛奶罚5000元”,“过期食品未开封罚2000元”,也没见得有多大“反应”。即使按照“经营过期食品可处罚2000元至5万元”的规定,罚你4000元,又何“重”之有呢?
罚与被罚双方的“公说婆说”,或许都不足以绝对采信。而我却以为,有些事情,对象的不同,场所的区别,对于处罚的轻重感,往往也不可一视同仁。拿北京那家幼儿园来说,你的食堂所照顾和服务的群体,就不是普通寻常的消费者,而是必须给予严谨对待和细心照料的“祖国花朵”。因此,在同样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别的地方若是“罚款2000元”也能算多,在你这儿,哪怕加罚一倍地“畸重”处理,我看也并不“出格”。
那么,“调味酱罚单”既然“重”得有理由,何以又产生了“五味杂陈”之感?原因还是在于幼儿园方面“撕破脸皮”的“深度曝料”: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开出“畸重”罚单后不久,曾到幼儿园要求超范围收孩子入托,但因不符合上级规定,幼儿园未同意。前脚刚刚“狠”开罚单,后脚就想“不打不相识”地求开入托“后门”,这虽然可以辩称“纯属个人行为”,但“瓜田李下”之嫌,真的就无须丝毫闪避么?倘若执法人员真的不存“胁迫”之意,为啥不能让他们家人去幼儿园联系入托事宜?
笔者的一家之言,当然可信可不信。然而,网络之上,跟帖之中,对于“先开罚单、后求入托”的疑似“关联”举动,确实也是颇多质疑。有网友甚至说,起先看到“重罚”4000元还想叫一声好,读到后来,便觉得这样的“重”,其实也是一种“轻”了。
真的很是希望,以后再看到类似“调味酱罚单”的轻重之争,仅仅只是“争”于处罚额度的多与寡。要是这种“争执”总会曝出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疑问和疑点来,那就太让公众要无奈摇头、兴味索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