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加拿大环境部计划制定有关可再生燃料的法规。
本法规根据《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 1999)制定,可以由《加拿大清洁空气法案》修订,将要求燃料生产商和进口商从2010年开始,平均每年可再生燃料的比例至少占其生产或进口汽油量体积比的5%。 另外,政府计划实施一项在柴油机燃料和民用燃料油中可再生燃料平均占2%的附加要求,用以成功的证明在加拿大条件范围内可再生燃料的利用。此要求将不会在2010年实施,但计划不迟于2012年开始实施。这项要求接近与道路柴油机燃料中可再生燃料比例占5%的要求基本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