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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出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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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同时,《草案》还规定,未按照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通能源审计的,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郝涛 山千贺 来源:中华建筑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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