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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美的空调能效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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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焦点在于国家标准适用性
 

  深圳消费者邓浩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美的在国家强制标准实施一年后,仍然生产销售5级能效空调,要求赔偿。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该空调究竟适用于哪个国家标准。
 

  原告诉状显示,今年8月,他在深圳市富佳百货有限公司一店面选购空调,销售人员向他推荐了一款型号为“LF7.2W/LY-GA(5)”的美的空调,价格为4600元。购买后,他了解到这款5级能效空调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并且生产日期为2011年3月,属于国家空调能效新规发布1年后违规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据悉,为推进节能减排,2010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空调能效新规正式实施。这份名为《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规定,房间空调器产品按照能效比大小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1级表示能效最高。
 

  原告认为,美的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退市的低能效空调,实属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他要求美的退还空调购机款,并增加1倍的赔偿,共计支付9200元。同时要求判令美的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美的公司辩护律师表示,原告购买的单元式空调符合《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这一标准。因此,原告在国家标准适用性上,存在张冠李戴的问题。
 

  原告律师表示,国家在提高能效标准的情况下,对节能企业发放节能补贴。美的作为空调行业的知名企业,申请领取了该补贴,却选择执行低标准。并且在消费者不具备专业分辨能力的情况下,在家用空调销售渠道上销售这种高耗能的产品,并且未告知消费者其中的重大区别,不仅有诱导消费和欺诈嫌疑,也是在钻法律法规空子。
 

  整个庭审,双方的辩论焦点都集中于国家标准适用性。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和解意愿时,美的公司辩护律师说:“原告是在无理取闹,我公司不接受调解。”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此案提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各类空调适用的国家标准,并根据新标准对整个空调行业进行全面督察,促使行业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从而避免出现类似的生产厂家与消费者之间分歧。

作者:傅江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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