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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合要求将注销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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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

  由于新版的《规范》根据欧盟《化妆品卫生规程》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卫生部指出,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卫生部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若其配方中使用了《规范》新规定的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超标,应及时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请变更产品配方。经专家审核,变更后配方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准予变更;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将注销产品批号和备案号。

  另外,《规范》涉及产品标签标识改变的,如对使用某些限用物质化妆品要求标识的内容、UVA(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标识、防水效果标识、广谱防晒效果标识等的改变,从2009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新规定。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防晒产品,在批件到期前生产或进口的,可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
作者:张昀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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