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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食药局将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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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自治区召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会议,明确新疆自治区卫生厅将原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2月1日起,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会议决定,根据新疆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职责规定,新疆自治区卫生厅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日前全面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工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完成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乌鲁木齐铁路局,研究铁路管辖范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事宜。

  会议要求,一是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保持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一如既往,监管有序、有效、到位。二是在自治区本级职能交接期间,地(州、市)、县(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保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不出现管理空档。三是由自治区编办牵头,会同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地(州、市)、县(市)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问题进行研究,尽快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是尽快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争取国家的支持和帮助。同时,积极完成国家主管部门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五是各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理顺权责关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五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合力,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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