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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沾化:进一步加强液化气瓶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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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吸取西安气瓶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气瓶安全事故,山东省沾化县质监局开展液化气瓶专项整治,继续深化气瓶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沾化县质监局连续几次召开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充装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建立健全气瓶安全充装记录。通过治理整顿,沾化县充装站的充装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一些换气点的气瓶喷涂了气站标志,粘贴了气瓶警示标签,更换了一些超期未检验的气瓶。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通过近期检查发现,一些违法充装的活动又有死灰复燃的迹象。根据近期检查的结果,沾化县质监局决定开展新一轮的液化气瓶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消除沾化县液化气瓶充装、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隐患。

  沾化县质监局已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销售和使用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沾化县液化气瓶充装、销售和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以下的几点意见:

  1、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做好充装记录,并对气瓶充装的安全负责。

  2、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内容的培训。

  3、负责气瓶警示标签和粘贴工作。

  4、只允许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资料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并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工作。

  5、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6、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的气瓶必须涂敷充装单位标志和气瓶编号。纳入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登记管理。

  7、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8、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气瓶。

  9、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者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10、不得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

  11、严禁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对超过气瓶使用年限(使用年限15年)的气瓶一律报废处理。

作者:方锐 潘通通 来源:滨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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