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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品接触产品输欧遭遇新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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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宁波有不少与食品接触产品因含有毒有害物质而遭欧盟退货。去年年底,欧盟通过WTO秘书处向所有WTO成员通报了其“对拟用于接触食品的盖垫中的可塑剂规定过渡限量标准”法规草案(简称301号通报),对与食品接触材料提出了新的限量规定,其影响范围涉及玻璃制品、塑料制品两大传统产品领域。

  宁波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对这个新出现的“拦路虎”,一定要严加关注,及时调整生产。

  在该通报中,玻璃制品主要指银质玻璃,包括玻璃盖、玻璃杯、玻璃罐、玻璃托盘等由银质玻璃制成的制品,根据添加成分不同,对食物人群中的特定迁移量(即SML值)分别制定了不同的限量要求;塑料制品主要是对三类添加剂的限定,该通报拟生效日期为今年3月,即此后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相关的玻璃、塑料制品将执行新的限量标准,生效前则执行过渡限量标准。

  通报将对宁波出口欧盟的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塑料制品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两类制品的出口未列入法定检验的范围,不属于出口检验检疫监管范畴,而上述限量在我国现行标准中还未有规定,相关企业在既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作指导,也没有相应的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下,要面对严苛的限量要求,困难可想而知。一旦301号通报生效,未达到通报限量的企业可能面临退货、口岸销毁、改作它用等困境。

  据宁波检验检疫局相关专业人士介绍,目前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用具方面,企业应对壁垒最有效的方法是:先从输入国进口原材料或者成品包装,然后再出口已包装食品,但这种方法会增加成本,提高价格,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目前玻璃制品和塑料制品出口不属于法检范围,对其监管的手段主要是抽查,出口企业面临较大风险。所以,逐步扩大“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出口法检范围,将玻璃、塑料纳入监管范畴,可以有力督促企业对其出口玻璃、塑料制品进行相应的调整,减少贸易风险。

  目前,我国GB17762-1999《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和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两个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范围偏窄,通报中所列入的增塑剂、成核剂、银质玻璃在这两个标准中均没有规定,出口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和塑料制品的卫生标准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产品的质量提高。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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