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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餐饮摊贩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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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山东省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餐饮摊贩是指经营场所经过相关部门许可,在划定的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露天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餐饮摊贩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餐饮摊贩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餐饮摊贩备案应提交备案申请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关部门出据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等材料,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餐饮摊贩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20日前,餐饮摊贩可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餐饮摊贩在领取备案证明时,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另一份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

  《办法》要求餐饮摊贩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台账记录。餐饮摊贩提供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加工后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违反该《办法》规定的,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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