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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局要求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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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要求,日前国家煤矿安监局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发出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一是各地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凡在2011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要注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得予以通过验收。

  三是各地要提前开展2011年度本省(区、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将本地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验收结果、工作总结和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

  四是各地在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认真组织考核验收,严格考核验收程序、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不得为提高本地区达标率而擅自降低标准。对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时上报材料。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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