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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1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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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加快快递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加强企业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快递服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中国快递协会制定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11月1日正式公布。

  《细则》规定,快递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五项材料: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快递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自评报告;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细则》规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照快递服务等级评定表,组织核实并形成审核报告,提交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初评会议,按照标准组织评定,形成初评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由办公室组织核实,查证属实的提交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重新评定。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并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在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细则》规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已经获得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复查,对没有持续符合等级标准的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未整改的企业,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细则》同时还对《办法》中提出的年业务量、年经营收入、自营网络、公众服务评价、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用户有效申诉、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全年无休、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等用语作出了解释。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邮政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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