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求助。意外伤害发生后,应立即告知客车驾驶员和铁路工作人员请求救助,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记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同时,根据铁道部《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受伤旅客有权要求铁路工作人员检查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调查意外伤害的发生经过,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保存证据。妥善保留车票、现场目击人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车票是证明旅客与客运和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损伤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则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
协商解决。受伤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运公司或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提起诉讼。在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客也可向意外伤害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主要营业地的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提起索赔诉讼的同时,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