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建立“经济户口”和产品质量档案,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切实加强对农资商品市场准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