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明年实施
汽车业管理权力有待进一步集中
建立统一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准入管理制度,一直是我国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改革方向。记者日前了解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拟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规则》是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细化。《规则》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信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管理职能更细化
此次《规则》的发布,是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截至目前,工信部已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09年1月5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0年5月1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在此次发布的《规则》中,详细规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产品的准入条件和申请准入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在《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向工信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
工信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规则》明确了乘用车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其中其他乘用车类产品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
《规则》对乘用车产品准入做了明确规定: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乘用车产品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根据《规则》需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信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包括乘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乘用车产品情况简介、《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和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准入门槛无明显提高
根据《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申请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申请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
记者注意到,此次《规则》在《准入条件》中并未详细规定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最低投资金额和生产规模,这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明确提高准入门槛明显不同。但依据“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这一条件可知,从投资规模和生产规模来讲,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并未提高,《规则》出台对于乘用车市场来说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车企受困多头管理
从一些部门文件、公告、通知等相关材料,记者发现,目前涉及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的部门其实还有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
据了解,目前主管汽车工业最主要的政府机构是工信部,负责企业产品目录发布和监管行业整体运行等日常事务。但同时发改委则主管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和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在一些重要业务方面两部门存在着交叉管理。与此同时,由于汽车行业的制造链条和用户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在具体业务管理上还涉及商务部、环保部、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科技部也已经介入到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中。
多年来,我国汽车业一直受着“多头管理”的困扰,“多头管理”不但增加汽车生产企业的负担、浪费社会资源,还严重制约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200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庆洪就向全国人大递交议案,建议尽快出台“车辆法”,在规范和统一行业技术标准,完善生产、销售、报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基础上,避免多部门多头管理,进一步集中汽车行业管理权力,确保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