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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有条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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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黄山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市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又一重要举措。

  根据《办法》,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好或行政处分,涉嫌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还进一步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此外,安徽省黄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先后出台《黄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黄山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规定》及《黄山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及黄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黄山市农委、市质检、市工商、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商务、黄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的考核细则。

作者:孟辉 刘璐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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