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月5日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倾销终裁决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8%、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8%、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17%,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35%。
据了解,商务部于2006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案是商务部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第一起涉农产品反倾销案。商务部在接受申请后快速立案,在国内企业生产季到来前发布初裁公告,并在一年内发布终裁公告。该反倾销措施不仅维护了国内产业发展,同时使东北、华北、西北和西南贫困地区300万农户增加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