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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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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销售秩序,山东省曹县检察院近日结合自身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与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了食品安全行政检察监督机制。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和质监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检察院与三大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快捷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机制,改变监管滞后、被动执法的不良状态,把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力求从根本上把好食品安全关,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食品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

  《意见》规定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可定期指派检察人员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法律宣传讲授,也可派员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就涉及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和协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的执法检查活动,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派员参加,参加检查的检察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对执法人员违背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发现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检察院可以应邀派员参加,依法参与和监督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等。

  《意见》明确了加强协作配合的保障措施。根据《意见》要求,成立了有检察人员参与的全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联络会商制度,人民检察院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通报涉及食品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研究和解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意见》的顺利实施。

作者:卢金增 曹剑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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