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7日采纳第2006/95/EC号指令,以取代与电气设备电压有关的第73/23/EEC号指令。
第2006/95/EC号指令于2007年1月16日生效,其文本与旧有的第73/23/EEC号指令一样,只是编号经过更新。
指令涵盖对流电电压介乎50至1000伏特、直流电电压介乎75至1500伏特的电气设备,涉及产品种类甚多,其中包括电器、照明设备(包括镇流器)、开关装置及控制装置、电线、电器耦合器及电线束、电动安装设备及电线管理系统等等。
根据指令,欧盟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只有按照欧盟良好工程守则制造并达到安全目标的电气设备,才可推出市场发售。指令附件1列出这些安全目标的主要元素。
指令附件2列出在其监管范围以外的设备,原因是这些设备已受其他指令监管,或是没有受任何指令监管,因而不得附有CE标志。
电气设备须附有CE标志,表示产品已通过合适的守规评核程序,才可推出市场销售。若产品受数项要求有CE标志的指令监管,则该CE标志表示产品符合全部有关指令的规定。除非指令表明可另外贴上CE标志,否则产品不能没有该标志。
现时有一项关于修订指令的议案,尚待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