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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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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0〕4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福建煤监局、福建省经贸委决定在第四季度开展2011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评工作。

  申报参加考评的对象为经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评定为二级,并认定已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六证齐全”煤矿。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福建煤监局、福建省经贸委要求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提交煤矿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自评报告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须为实测后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核实的图件,并签字盖章;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报告和批复文件等要件。

  本次考评工作以采取现场检查和内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对照《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打分评级,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要将本次考评工作与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密结合,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申报工作,指导和帮助煤矿做好材料申报和现场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省考评组开展考评各项工作。二是申报的煤矿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省考评组现场考评时,应配合考评人员工作,并提供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采用各种手段隐瞒实际情况。三是省考评组应按照“依法依规、廉洁公正、考评与指导并重”原则,严格对照《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认真开展考评工作。在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向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反馈。同时,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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