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为保险业的标准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标准化是发展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综合性技术基础,是保证各科学领域乃至各社会经济活动领域协调有序发展,提高活动过程质量和产品质量,确保人类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技术基础,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和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共同依据。
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于2005年9月正式成立。保标委成立一年多来,根据保监会领导的指示,在各保险机构的大力支持下,认真研究保险业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内外标准化建设经验,研究制定了《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2007-2011)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于近日由保监会批准颁布。
《规划》认真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确立了未来五年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初步构建了科学完善的保险标准体系,并给出了未来五年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路线图及管理运行机制保障。《规划》的出台,为今后保险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面临难得的契机
保险业信息化已成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保险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特别是保险数据标准的缺失制约了保险信息化应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保险业标准化建设也面临着难得的契机:
一是保监会领导高度重视保险标准化工作,全行业也非常支持保险标准化工作;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六大”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后,保险业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范围,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发展。尤其在当前金融综合经营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形势如火如荼。只有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才能促进集团内资源的有效整合,才能使金融集团成为资源、品牌、文化全面整合的、真正意义上的金融集团,而不是挂挂牌子,装装样子;
三是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的关键时期,与拥有长期积累系统的许多国家相比,我国不存在影响其他成熟市场发展的“遗留系统”问题,或问题不大;
四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已基本形成一套适合其发展的政策措施,业内对信息化的作用也有了共识;
五是保险公司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基本具备了信息化投入的实力;
六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的条件日臻成熟。为此,我们必须抢抓机遇、锐意进取,不断开创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
■《规划》的特点与贯彻落实
《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各方专家论证,是全行业共同努力的结晶。内容全面、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得当,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制定为行业标准化的目标勾画了蓝图,使得标准化工作思路更加清晰。同时,规划制定过程中全行业的共同参与,有利于提升全行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鼓舞标准化工作人员的士气,增强全行业对标准化工作的信心。贯彻落实《规划》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紧密围绕“保险业做大做强、又好又快地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规划》的落实工作。随着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别是保险信息化进程的全面加快,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日益突显。今后五年,保标委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保监会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保险业做大做强、又好又快地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规划》的落实工作。同时 ,保标委将把是否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作为落实《规划》工作的评价标准。我们始终认为,离开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这一中心,保险标准化工作就会失去重心,偏离方向,就会丧失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是按照《规划》切实抓好标准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快保险标准化建设,从制定保险基础数据信息标准着手,完善保险统计数据接口标准,促进保险业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已经成为保险业发展重要的技术保障。今后五年,保标委将以市场需求的紧迫性为序,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扎实地开展标准建设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标准化工作中的主要矛盾,重点是解决好保险标准化工作中基础数据标准缺位、接口标准缺失等主要问题。标准项目的立项将注重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的结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切忌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三是保证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标准的实用价值,关系到标准的执行力,也是标准的生命线。高水平的标准必定会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一个低劣的标准则可能会影响,甚至是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保标委成立以来,始终把标准质量的管理放在所有工作的首要位置,从目标、内容、程序等方面入手,加强标准质量管控。对于标准的制定工作,保标委将继续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宣贯一个,决不拔苗助长。去年,保监会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险行业标准协调机制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建立保险行业标准协调机制,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标准意见的反馈工作,目的也是提高标准质量。同时,要求各委员单位要积极参与标准建设工作,主动贡献智慧和力量,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四是积极鼓励保险企业参与保险标准化工作。保险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大部分是通过保险企业来实现的。因此,保险企业不仅是保险标准化工作的参与者,还应该成为保险标准化工作的主体,保险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参与程度和主体作用发挥程度也是我国保险业成熟度的具体体现。在保险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一定要以保险企业为主体,积极鼓励保险企业参与保险标准建设工作。保险标准化建设也要从行业和企业的需求出发,切实满足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当然我们也欢迎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发展,有志于为保险标准化建设做贡献的其他企业加入到保险标准化建设行列中来。
五是积极研究国际采标的可行性。我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起步比较晚,也没有多少先例和经验可循。而国际标准化工作已开展多年,有很多很好的经验供我们学习和借鉴,也有很多成熟的标准供我们选用。我们要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标准化理论,虚心学习和借鉴当今保险标准化工作发展的一切经验,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依托国内保险市场,努力追踪国际标准、国外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全球标准制定。要虚怀若谷,洋为中用,大胆采用国际保险技术标准。同时也要勇于创新,积极制定与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险标准,不断提高我国保险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我国保险业标准在国际保险业中的影响,提高我们的发言权,增强我们的声音。
六是不断加强保险业标准化管理机制和组织建设。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建设是扎实推进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保险业各项技术标准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障。今后,保标委将切实加强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保标委秘书处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逐步完善秘书处与各委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也在创新思路,不断完善从立项到研制,从论证到审批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加强标准化工作各个环节的审查,逐步形成完善的标准化管理机制。(作者: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主任、保标委主任、经济学博士后)
■相关链接
保险标准体系由五大类标准组成:
1.基础类标准是其他各类标准编制和引用的依据,包括:标准化工作标准、保险术语、保险基础数据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保险业务财务指标集等。
2.监管类标准是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对各类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评估以及数据统计等活动时遵循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包括:信息披露标准、监管报告与偿付能力标准、统计信息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其他监管标准等。
3.业务类标准是关于保险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标准,包括:保险责任与条款、保险单证标准、从业资格及行为规范、客户服务规范(包括各类营销服务渠道,如柜面业务员、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e渠道等)、精算标准等。
4.信息交换类标准是关于保险行业内各保险机构间、保险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及相关行业间(如医疗、邮政、社保、交通、公安等)信息交换的基本标准。
5.信息技术类标准是保险业信息化活动中遵循的基本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包括:应用系统建设标准、IT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IT治理与IT服务管理标准等。
保险业信息化已成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保险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特别是保险数据标准的缺失制约了保险信息化应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保险业标准化建设也面临难得的契机。
需要保险业制定的标准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标准体系中保险业自身的标准制定工作重点,需要由保险业自行制定的标准归纳整理成4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