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领域里系统标准的制定与选择是信息社会政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安全统一,应该提升为一种国家行为。因此,中国应该遵从“三个代表”的原则,根据中国市场发展需要而不是某个企业发展需要选择一种最佳3G标准
2006年12月4日据香港媒体报道,中国有关部门在香港出席世界电信展时表示,运营商可按市场需求自行选择适合的3G标准;12月11日,在由中央电视台主办的“中国入世5周年”会上,信息产业部再次谈及了中国上3G的问题,企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企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3G标准;政府部门是中立的,将按照入世承诺进行。
政府究竟应不应该中立?笔者试图从技术的两面性、不同国家的实际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技术的两面性
2004年初我国有经济学家提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技术从来都是中性的,既无国界,也无边界,同时技术又有外部性和外溢性,谁发明都会使技术使用者受益。”但是,技术是人们辛勤劳动的结晶,不管是谁发明的技术都不会是“免费的午餐”,掌握知识产权的人是要求回报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系统标准是由专利技术群体所支撑的,每一项专利技术都代表滚滚财源。由于在技术标准专利化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导下,跨国公司十分注重将自己的专利技术作为标准技术,以期通过技术标准的运作,达到推行产业控制、实现市场垄断的目的。
当代发达国家纷纷出台国家标准化战略,将争夺、控制更多的国际标准作为目标。一些跨国公司更是将产业标准战略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强势推行其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致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某些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韩国CDMA移动通信的发展表明,没有自主技术终将受制于人——芯片加上提成,一半的利润都被美国高通公司拿走了!再看中国DVD企业的专利费之痛:每台DVD要缴纳20美元。被专利费逼到角落的中国DVD企业只有面对集体退场改换门庭的厄运。
这些经验都警醒我们:大规模上3G网络之前,首先要对所有3G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敲定,否则,未来中国的3G产业将会重蹈覆辙。
对重大技术标准抉择欧美等国从不“技术中立”
根据有关国家的实践,笔者能够看到,对多重并行标准政府应组织试验、分析和比较,一般都是按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技术标准。实际上,在移动通信标准选择问题上,美国和欧洲国家都始终没有遵循技术中立原则。
1989年,虽然欧洲的GSM标准就已经成熟,美国政府却把GSM标准的核心频率拍卖给了美国公司做PCS,以限制GSM进入美国。不久,美国高通公司宣布CDMA研制成功,虽然技术上很不成熟,但美国政府立即将它定为美国标准,并在其商用的前三年作出了有利于该标准的频率规划。直到1994年美国把频率资源拍卖完毕,才允许欧洲GSM标准进入,但那时美国市场已经是高通CDMA的天下了。同时,欧洲也采取了类似的手段,卡死了CDMA的频率,因此CDMA也同样进不了欧洲。
可见,当本国标准与其他国家标准的竞争涉及重大产业利益时,欧美等国并没有如其所说遵循“技术中立”,当时的欧共体25个国家都用GSM统一起来了,现在接着用WCDMA统一全欧洲,为什么偏偏叫中国政府以技术中立态度为所有3G标准发放牌照?
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政府不能持“技术中立”态度,为所有3G标准发放牌照。如果作这种战略上的让步,一是必然使部分企业产生疑虑,瓦解士气;二是增加了TD标准发展的风险。选择3G标准应该政府主导
在当前的“关键时期”,中国政府只需要对WTO的贸易公平性原则负责,而没有义务遵循所谓的“技术中立”原则,听任运营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企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3G标准。笔者认为,信息通信领域里系统标准的制定与选择是信息社会政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安全统一,应该提升为一种国家行为。因此,中国应该遵从“三个代表”的原则,根据中国市场发展需要而不是某个企业发展需要选择一种最佳3G标准。
运营商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中国国家的法律和规定,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3种3G标准,在制定中国通信行业标准、通过中国设备入网检测、分配FDD频段、谈判确定知识产权(IPR)等方面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运营商才可能开始建设符合中国国家法规的3G标准,而不应该像2004年那样违规私自搭建WCDMA网。
TD首先是ITU承认的国际标准,然后才是中国标准,中国选择TD一种技术标准建立3G网络主要是因为TD相对另外两个3G标准有它的特点和先进性,另外有中国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完全不存在任何有违WTO原则的问题,运营商未来采用TD建网也不会排斥国外产品,更不存在任何贸易公平性问题。
注:(作者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 教授级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