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深圳彩票错印案日前一审宣判,原告朱刚手中的彩票被认定为无效彩票,即没有中奖。这意味着写着中了5.1万元大奖的彩票是无效的,无效的原因是购买者在兑奖时被告知是印刷错误,属于废票。
深圳福彩中心这回不光彩了一回。他们卖出的彩票明明是标着获得大奖,却被解释为未获奖,原因是他们印错了。有趣的是,深圳罗湖法院在判处结果中认定福彩中心有错,但朱刚仍然无法获得奖金。
围观的人们见证了朱刚用两个规则和福彩中心博弈,最后,获得了全输的结局。首先,他用博彩的规则:我买你的彩票,彩票上的数字和你承诺的大奖数字相吻合,你兑现承诺是天经地义的。福彩中心却不这样认为,他说对不起,你买的是错票。围观的人们可以起哄了——不是票错了,是你没买到对的!其次,他用司法规则:我买你的彩票,那么,这张彩票的约定就属于合同约定。法院却不这么认为,他也说对不起,你们之间的合同解释权归对方。法院公正地认定对方有错,但对方的错误显然是来自他们态度的不坚决。即他们一开始就应该明确告知彩民没有获奖的可能,那样朱刚就不会再花钱搞什么鉴定了,而且鉴定结果是真彩票,又对福彩中心不利。所以,福彩中心为自己态度不坚决而承担朱刚彩票以外的花销,当然,捎带着把朱刚买彩票的4元钱退还了。
但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把购买彩票视为一种消费模式,那深圳罗湖法院就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假一赔二。那样,朱刚至少还应该多得4元钱。
朱刚是否可以用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比如,你的票既然印错了你又拿出来卖是否是在售假,如果假一赔二是否应该和你产品规定属性相结合,那么,你是否该按照5.1万元的双倍来赔偿?或许有人说这是一种幽默。但笔者认为,从此事就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机构的确缺少对市场信用体系的关注。
最后,彩民没中奖、福彩事业诚信被质疑、法院执法的价值取向也惹来争议,真可谓一场官司,三个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