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启动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
辽宁省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申报条件包括: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全面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能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添加剂可追溯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自愿向鞍山市各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后,由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单位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授予“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牌匾。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