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运河通航标准》,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运河通航标准》与原有的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相比,更有针对性,更为具体。
运河工程的通航标准,是运河建设的基础。《内河通航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实施以来为规范内河工程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作为国标,《内河通航标准》比较原则和粗线条,尤其对运河工程的通航标准内容不够完善,未包括运河代表船舶(队)尺度、运河航道尺度、运河工程总体布置、运河及其交汇口的平面布置、运河通航水流条件及环境保护等内容。而运河在水流、泥沙条件、通航影响因素等方面都具有明显区别于天然河流的特殊性。因此,为规范运河建设和管理要求,保证运河通航能力,保护运河航道资源,制定运河自身的通航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填补了部分管理规范缺失的空白。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运河通航标准》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的总结了我国运河建设的经验,特别是京杭运河的工程实践,结合运河工程特点和运营规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据了解,《运河通航标准》完善了《内河通航标准》中有关限制性航道的技术规定,首次对运河提出了具体的通航技术标准;明确了运河航道等级分为Ⅰ~Ⅴ级,Ⅵ级和Ⅶ级航道由于运量小、效率低不作为运河航道等级;明确了运河中船型发展适应既有航道的原则,对运河船型提出了量化指标;对运河过河建筑物通航标准要求提出了严于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首次对运河过河缆线的净空高度和安全富裕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在运河中进行取水、排水、调水、泄洪等作业提出通航安全要求;提出了有关技术论证和模拟试验研究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推动内河水运发展的技术保障措施,更具针对性的《运河通航标准》将为运河的管理、规划、设计及保障运河通航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等提供技术支撑,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