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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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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作者:佚名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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