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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把握“监管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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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之监管”,是支树平局长在全系统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上提出的崭新理念。质检部门负责质量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监管之监管”理念和意识,探索“监管之监管”措施和手段,是新形势下质检系统严格把关、维护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质检部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责任使然,是质检队伍自我加压、严于律己的鲜明体现。
 

  我们认为,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监管之监管”,必须立足现行法律法规、质检职能特点和质量监管实践,突出三个层面的“监管之监管”。
 

  要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提高产品质量,主体在企业;质量出问题,根子也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归根结底要靠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来实现。
 

  我国企业种类繁杂、数量众多、分布较广,质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差异较大,再加上人力、物力、财力等行政资源有限,单靠监管部门很难实现对所有企业的完全监管、有效监管。我们认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首要的一条,必须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自控体系,提升自身质量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生产、诚信自律。正如支树平局长在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上强调的,加强“监管之监管”,要着力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首先把质量安全的监管落实到位。
 

  企业自身的质量素质、管理水平、自控能力和自律守信,是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质检部门的质量监管是建立在企业产品质量自我监督基础上的监管。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必须把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自控体系,提高质量自控能力作为质量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原材料进厂、生产制造、出厂检验、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自我质量控制,做到环环相扣、道道把关,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要求,综合运用生产许可、注册备案、监督抽查、检验检疫、产品召回、执法打假等监管手段,重点对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制度规定。通过对企业自我质量管理实施依法监管,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持续改进质量状况,不断提升质量自控能力和水平,从而推动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总之,加强“监管之监管”,就是要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检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只有建立在企业对产品质量自我监督的基础之上,才是科学的监管,才是有效的监管,才是讲质量、有质量的监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之监管”。
 

  要着力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质量安全涉及各行各业,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多年来,我国行业主管部门立足自身质量管理职责,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措施,着力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推进完善行业自律,为促进质量总体水平提升、维护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三定”规定,质检部门负责质量宏观管理,主管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工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质检部门的职能作用,与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要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动配合,互通质量信息,共享管理资源,共同推进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对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为主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之监管”,质检部门必须把握定位,科学监管。一方面,我们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我们要切实找准自身位置,既充分尊重和依靠行业质量管理,又充分发挥质量综合管理部门的作用,与行业主管部门一道共促质量水平提高。
 

  此外,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迅速发展,一些传统行业依托科技进步转型发展,一些传统产品也在不断研发升级,这对我们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基础工作以及执法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些新领域、新行业、新产业和新产品高度关注,认真研究质量安全形势,不断改进监管方法,强化监管措施,通过加快标准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规范、引进先进管理方法、提升检验检测水平等,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督。
 

  要着力规范监管行为
 

  依法维护产品质量安全,是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的重要职责,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提升监管水平,是质检系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支树平局长反复强调,一方面要落实监管,一方面要对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就是要求全系统坚持从严治检,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切实解决监管行为不规范、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就是要着力规范自身监管行为。
 

  加强对监管权力的制约。要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管层级,合理设置各级质检部门的监管区域范围和权力范围,明确监管目标、任务和责任,实现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与各地经济发展对质量监管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相匹配。要对各级质检部门制定监管制度措施实施有效约束,特别是对那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甚至引发产业重新洗牌的重要制度措施,要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避免监管工作的随意性和倾向性。要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特别要加强对监管关键环节和监管重点工作全过程的监管,防止监管权力失控、监管措施失当、监管行为失范。通过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监管边界清晰、目标明确、权责对等、运转有效。
 

  加强对监管行为的监督。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积极营造有利于最大限度接受监督的环境。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发挥行政监督在保证政令畅通、改进监督管理、保证监管落实、提升监管效能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开展内部审计、专项督察和巡视等工作,加强对自身监管部门和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落实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公开监管依据、程序、规则和措施,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质量安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通过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每一个监管部门都各负其责、尽心履责,确保每一种监管行为都处于被监管之中,确保每一个监管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加强对监管绩效的考核。要围绕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不断完善监督考核体系,明确工作标准,量化工作任务,实施激励奖惩,真正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上,体现到具体工作中。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监管机构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依法定责、督促履责、严肃问责,促进监管责任落实,及时发现、控制和纠正监管问题,对因监管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推动实现监管绩效最大化。
 

  “监管之监管”,是质量监管工作的崭新理念和创新举措,是质检部门强化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水平的深度思考和科学解答,需要全系统积极探索,有效推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在理论上不断升华。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作者:董宏刚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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