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庞先生在某餐馆就餐时点了一瓶啤酒,喝了几口感觉味道不对,仔细看瓶内剩余的啤酒发现里面有黏稠的条状漂浮物,于是他叫来餐馆老板理论。老板同意为庞先生调换一瓶,但拒绝了加倍赔偿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打电话叫来啤酒供应商,而供应商也只同意调换不予赔偿。庞先生对此极为不满,将餐馆和啤酒供应商诉至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到场后经调查确认,啤酒中的异物系啤酒瓶盖松动致使瓶中啤酒漏气所致,这一过错是由餐馆造成的,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有关“十倍赔偿”的规定,消协最终判令餐馆老板按啤酒销售价格(2元)赔偿庞先生20元赔偿金。
这个案例虽小,却很有启发意义。当发现问题,庞先生知道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且一定要主张到底,这种维权态度及执著精神当然值得称道,但他只提出“加倍赔偿”的要求却不知道现在已有“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则是一个不小的遗憾。当地消协的最终判定,可以说既为庞先生上了一课,也让许多像他一样的消费者明白了自身权益的分量和价值。
虽然案值只有20元,但这毕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十倍赔偿”这一法律规定自身威严的现实呈示。可以推断,“十倍赔偿”若与更高案值的案件关联起来,那么消费者的尊重感也自然就会更强烈了。
与消费者尊重感变得强烈相应,生产经营者违法侵权的胆量就变小了。道理很简单,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正常而普遍的心理,也是其所有社会行为的依据。从趋利角度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勇”出于“赏”之利,更出于利之“重”;从避害角度说,重罚之下,亦必无莽夫,不敢“莽”出于“罚”之害,更出于害之“重”。正是兼顾到“趋利”和“避害”这两种同时存在的社会心理,“十倍赔偿”条款被写进了《食品安全法》。而这一条款的第一出发点即是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以此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彰显其威严。
既然明确了“十倍赔偿”的法条,这就意味着该法赋予了任何一位消费者依法索赔的权利。消费者见利而动,因“赏”重而动“勇”,这种维权行为事实上也从另一个方向上给法律威严提供了一种强力支撑。至于有些人担心“十倍赔偿”或可诱导部分消费者形成“维权即索赔,打假为创收”的利益冲动,使消费者权益因带上“铜臭味”而发生价值偏离,这实际上既没必要也没道理。没有谁规定消费者维权必须是非利益的、纯洁的,认为个人权益未受损害并以“创收”为目的的维权即使不违法也属不正当的观点,这只是一种“道德想象”。而这种“道德想象”只不过是一种“泛道德化”的偏见罢了。
事实上,将利益成分剔除,只会给消费者维权带上一道沉重的道德枷锁。只要一种谋利行为不侵犯别人的正当利益,不是为了追逐非法利益,甚至能为促进社会公益带来帮助,法律就该支持这样的行为。“十倍赔偿”的条款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来吓人的,而是要在行动中对不法生产经营形成实际的威慑。
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政策法令再好,不会自己执行,必须要有人在现实中激活它们才行。要靠谁来激活呢?要靠有责任感的公民,要靠那些利益受损者,当然也不能排除那些在利益驱动下维权的人。按照中国打假标志性人物王海的说法,这种人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有”。这些人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由于他们熟悉法律,精通程序,其打假行为更有效率,他们在利用法律为自己获利的同时,也会极大地提升法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