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监管升级:食品安全的新动向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乱世用重典,这一司法理念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部分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新《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明显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其中,原来单处罚金的,增加了有期徒刑,原来规定的罚金上限被取消了。这意味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样逃不脱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食品安全犯罪可能面临着倾家荡产的风险。违规及犯罪成本的加大,无疑会增加对违规犯罪动机的遏制。这既是近年司法实践的成果,也是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的需要。
 

  在法律提供保障的前提下,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也已明显加大。今年以来全国公安系统深度介入食品安全,使得食品安全的监管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也让我们对市场规范的理解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据公安部网站报道,9月2日至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深入推进“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暨部署食品药品案件侦办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全面深入推进“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全力组织开展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统一行动,切实打好第一阶段战役。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指出,当前要全力组织好“地沟油”破案会战,立足本地,全面排查,所有线索都必须认真核查;要强力攻坚,突破大案,对重大案件和线索,公安部将逐一挂牌督办;要深追源头,摧毁网络,取得突破,对工作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实行倒查,严肃追究责任。要继续对“瘦肉精”案件保持严打严防态势,深挖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瘦肉精”,严防死灰复燃,继续造成危害。
 

  公安部门的强力介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最有利的保障,也让广大消费者提振了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应该看到,公安部门的介入,是以《食品安全法》授权监管的行政部门的监管为基础的,同时,公安部门的参与,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升级。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法》授权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属于常规条件下的监管。常规之意在于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对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者进行了相应的审核,也就是说,进入监管视野的生产者首先应该是具备基本条件的。用质监部门的话说就是“获证企业”。这些获证企业的生产行为及其产品理当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政府部门对获证企业的监督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为基本要义。这时,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无疑是对守法企业的保护。当然,目前的政府部门更多地将出发点定于保障人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坐标之上。从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宗旨讲,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监管部门如果因为这一政治性的宗旨而忽略了保障市场公平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宗旨,就是舍本逐末了。
 

  公安介入的监管升级,当是在政府部门常规监管的基础之上。以目前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看,大多数违规生产的企业和产品已经超越了技术监督的范畴。不仅产品问题超出了技术标准,生产者的身份、资质及生产动机均构成故意犯罪,对这些恶意的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已经超越了常规政府监管部门的权限和能力,只有公安部门强力介入,才能真正彻底铲除犯罪。
 

  市场监管的复杂性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看到自身职能在整体监管中的局限性。这就带出更高层面的监管升级,那就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有资料显示,我国光是食品小作坊就有300多万个,流通领域涉及的经营主体则更多。要管好、管住这个领域,必须发动由内部人、知情人、普通群众、职业打假人等在内组成的各种社会力量。政府部门仅凭服务社会的热情单打独斗,是不可能改变食品安全的现状的。这也要求国家在部门及其职能设置、各级监管部门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要彻底改变监管者利益与市场整体规范相矛盾的利益机制。在鼓励公民参与方面,应立梳理个人申请检测的瓶颈,打通消费者的举证渠道。修改部分专项法律限制公民积极性的条款,比如:消法中关于所谓“欺诈”及“明知”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保障消费者对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从法律上支持“职业打假人”和“知假买假人”的司法求偿诉求,从而在法理上提高市场生态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

作者:王杨二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