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目混珠的“生日”
——散装食品生产日期问题采访记
散装食品一般有两个生日,一个是生产日期,一个是包装日期。原本二者之间的“生日”之争无伤大雅,但是食品涉及一个保质期,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所以两者谁是“正统”,谁是计算保质期的基数,就大有议一议的必要了。
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一个毫无争议的话题,不过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被这个真假生日“糊弄”过。
糖果“生日”天天变
散装食品的价签,里面的“道道”可不少。8月29日,记者在北京市美廉美超市花园路店购买了一包“马大姐精致散糖”。在这包散糖经过简易封装之后贴上的价签上,标注着一些信息,记者注意到除单价、重量和金额以外,还有3项内容:分别是生产日期、包装日期和保质日期。其中,生产日期一项为空白,包装日期为2011年8月17日,保质日期一项为2012年8月16日。根据散糖糖衣上的标签内容,该品牌糖果的保质期为12个月。如果按照包装日期即生产日期计算,价签上的保质期没有任何问题。
但关键的问题是,包装日期是否为产品的生产日期?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盛放散糖货箱的食品合格证上,记者找到了这些糖果的真实生产日期——2011年5月21日。如果按照这个日期来算,价签上的保质日期要晚于真正的保质期。消费者如果不留意,很可能就会被价签误导,吃到过期的糖果。
当记者向售货员询问此事时,销售人员表示:价签在打印时,会把当天设定为包装日期,然后顺延推算出保质期。同样的糖果由于封装时间不同,包装日期和保质日期也会一天一个样。“如果因为标识错误,导致消费者过期之后继续食用怎么办?”面对记者的追问,该销售人员表示:其实也没差几个月,而且消费者一般买完之后没几天就吃了,不会放到过期的。
“售货员的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超市不能想当然的认定消费者会在短期内食用所购买的商品,并因此而忽视自己所应承担的明示责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不认同售货员的解释。
其实,美廉美超市的散装糖果“谎报年龄”并非个案,而是一种现象。在记者走访的其他几个超市,也都存在着散装食品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问题,而且不单单是散装糖果,还包括生鲜、熟食、糕点、卤菜等等。
散装食品有规范
包装日期自然要晚于生产日期,所以散装食品只提示包装日期,而忽略生产日期涉嫌瞒报产品的“年龄”,进而影响消费者对食品保质期的判断。
针对这一问题,著名消费维权专家邱宝昌表示: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生产日期是指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装日期是指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散装食品经营者不应混淆,而且负有向消费者明示的责任。
李维告诉记者,日常生活中,一些食品生产日期要么被包装日期代替,要么与分装日期混淆不清,食品经营者这种或有意或无意的“忽略”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也要求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志真实标注,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李维认为,单就“马大姐散糖”的价签而言,是不符合规定的,超市以包装日期推算出来的保质期是不真实的,甚至会影响消费者的食用安全。美廉美超市应该切实承担起明示的责任,让消费者能够真实的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避免因错算食品“年龄”给消费者带来危害。